發布時間:2023-03-14 15:22:33 中國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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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出重大戰略部署,要求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加強污染物協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作為臭氧的重要前體物,VOCs(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成為“十四五”生態環境領域約束性指標之一,是當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油碼頭及油船油氣治理也有了強制標準要求,行業油碼頭、油船VOCs治理任務重時間緊,形勢緊迫。
油碼頭油船VOCs治理任務重時間緊
根據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及生態環境部規劃研究院的相關研究,油品儲運銷領域VOCs年排放量約150萬噸,是僅次于工業涂裝、石化、化工、機動車的第五大排放源。其中,原油成品油碼頭、油船年VOCs排放量約96萬噸,碼頭裝船、油品儲存、油品裝車及油船運輸分別排放占10萬噸、10萬噸、6萬噸及70萬噸,超過油品儲運銷領域排放量的60%。
在石油制品煉制和分配系統中,相較其他環節,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工作相對滯后,近幾年隨著國家政策文件相繼出臺,原油成品碼頭、油船VOCs治理工作快速推進。2016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重要法規、政策文件中,均將油品儲運交通源作為VOCs治理重點領域。尤其是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出臺以來,油碼頭及油船油氣治理有了強制標準,萬噸級及以上油品泊位碼頭、新投入使用150總噸級以上和現有8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應開展油氣管控,新建碼頭及油船自2021年4月1日實施,現有碼頭及油船自2024年1月1日實施,行業油碼頭、油船VOCs治理任務重時間緊,形勢緊迫。
行業積極推動落實VOCs治理要求
行業主管部門積極推動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要求。2016年,交通運輸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行動方案》,部署了油氣回收的時間表,開展了首批交通運輸行業碼頭油氣回收試點工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2018年印發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提出油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鼓勵滿足安全要求時開展油氣回收,并針對油船不斷修訂相關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1年交通運輸部印發的《綠色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中,提出“有序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船舶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改造及使用,完善操作管理規定和配套標準規范”的任務。近幾年,交通運輸行業發布了油品運輸領域相關的建設、安全標準,包括《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技術規范(試行)》《碼頭油氣回收船岸安全裝置標準》《船舶油氣回收安全技術要求》等。
近年來,在國家和行業高度重視下,油碼頭油船油氣治理相關設施進入快速建設期。據調研統計,全國萬噸級以上裝船油碼頭泊位超過290個,目前已建油氣回收設施的泊位數超220個,約占70%,已建油氣回收設施超過100套;全國油船近5000艘,其中8000總噸及以上油船約200艘,大部分具備油氣回收配套設施,8000總噸以下油船具有油氣回收設施的數量約500艘。
從油碼頭油船油氣治理設施建設運行與監督管理的角度,近十年的發展行業積累了大量經驗,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雖然大部分碼頭泊位建了油氣回收設施,但已建的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使用比例不足半數,投用率(即到港裝油船舶開展油氣回收治理的比例)大部分達不到30%,船岸不匹配問題嚴重;早期建設的設施由于缺失相關標準依據、設計單位水平參差不齊等,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技術水平低,治理設施建設不規范情況比比皆是;部分企業安全意識不足,管理培訓不到位,安全操作水平低,甚至在運行使用油氣回收設施時,存在氧含量超標、壓力超標等安全隱患,個別企業在發現氧含量超標等報警情況較多的情況下,為了繼續開展油氣回收將報警儀關閉,發生嚴重錯誤操作。另外已建碼頭油氣回收設施排放的環保監管普遍不到位,設施停用、超標排放情況嚴重。
加快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國家有新要求
2022年年底,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并于近期聯合召開了部署會,要求推進《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加快原油、成品油碼頭和油船VOCs治理,實現資源節約、經濟效益提升、安全風險降低、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
《通知》對各地環保、交通運輸及海事等管理部門,港航及貨主企業等單位提出推進油氣治理的六項工作內容與要求,包括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金融引導、倒排工期推進油氣回收設施建設、嚴格落實油氣回收設施運行維護要求、支持回收油品資源化定向利用、確保油氣回收設施安全運營以及強化指導幫扶和監督等。
結合《通知》工作要求與行業油氣治理工作推進情況,提出三方面工作建議:
一是各地環保與交通運輸、海事管理部門因地制宜,及時出臺《通知》具體實施辦法,制定分工與協作機制、資金與再利用等支持政策,做好油碼頭油船油氣治理設施建設與運行使用的監督管理、技術幫扶,在國家大氣法的要求下開展執法,并聯合完成“工作臺賬”,“工作臺賬”的內容建議包括油碼頭油船基本情況、油氣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情況、排放監測方案。
二是港口碼頭企業與船舶企業主動作為,嚴格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完善管理機制、提升建設與運行水平,按時完成油氣回收設施升級改造方案與建設,具體的升級改造方案編寫內容建議包括油船油碼頭與油氣治理設施現狀、問題、整改思路與方案等,升級改造方案應依據相關排放標準、建設設計標準規范制定并實施。
三是貨主企業,提高認識,制定逐步提高油氣回收比例時間表,時間表的主要內容包括梳理企業自身相關情況,提出提升油氣回收比例的思路、工作方案、時間安排。
地方環保、交通運輸及海事等管理部門,港航及貨主企業應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全力配合,大力推進油碼頭油船油氣治理工作,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推進水運綠色轉型發展,切實降低VOCs污染排放,保護大氣環境,打好油品儲運領域大氣污染攻堅戰。
作者單位: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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