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16 14:55:58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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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商平臺持續擴張,發生在電商平臺的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民法典擴大了合同成立的定義范圍,在互聯網環境中因新形式的交易發生糾紛時也變得有法可依。
案例:甲在某交易平臺看到乙發布的二手品牌皮包,在平臺上與賣家乙溝通后,甲預付了500元定金,隨即成功提交訂單,后乙將該二手包交予快遞運送至甲的訂單地址。然而在運輸途中,甲反悔不想買了,遂與乙聯系,表示不再購買該二手包。不料該皮包在運輸途中丟失,一直尚未找到。甲是否還需支付二手包剩余價款?乙是否需要返還甲的定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
檢察官解析:本案中,乙在交易平臺發布二手包的行為構成要約,而甲成功提交訂單時構成承諾的送達,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不能隨意解除。通過電子商務訂立的商品買賣合同,若當事人之間未約定交付地點與交付時間,則完成交付的地點為出賣人送貨上門,完成交付的時間為買受人簽收之時。
本案中,二手包在運輸途中丟失,買受人甲并未收到該二手包,乙未完成實際交付。依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故該二手包毀損、滅失的價金風險應當由出賣人乙承擔。因乙對甲所負交付二手包的義務無法履行,甲對乙所負價金支付義務亦相應消失,所以甲不需要支付剩余的價款,甲可以請求乙退還500元定金。
檢察官小貼士
網絡購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數據電文,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證明交易過程,并可以隨時調取,雖然其存在形式上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其屬于書面合同形式,因此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完全可以憑網購記錄、訂單等電子合同作為維權的依據。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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