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13 09:39:25 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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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北京工作的長春人鐘女士攢了幾個月的工資,買了一只品牌手包要送給母親,卻被某快遞公司弄丟了。雖然快遞公司承認失責,但相關工作人員拒絕按原價賠償。
快遞公司將客戶快遞物品丟失的現象屢見報端,不少客戶如鐘女士這般并未對物品進行保價,雙方往往就快遞公司應該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產生糾紛。因為客戶未保價,快遞公司通常只愿意賠償快遞款的3至5倍,低價賠償儼然成了快遞業的“行業慣例”。
雖然在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確實有賠償限額的約定,但根據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而實踐中,快遞公司業務員在客戶簽單前往往不會向客戶進行必要的提示。如此條款減輕了己方責任,加重了客戶責任,自然淪為了無效的“霸王條款”。
遺憾的是,現實中,普通消費者既沒有搜集證據的法律意識,也沒有依法維權的能力,只得任由低價賠償淪為快遞業霸王條款。事實上,我們在快遞物品時,須在快遞單注明所郵寄物品詳細信息,并要求快遞員依規驗視,對于貴重物品應保留購買憑證,當出現意外時積極維權,通過每位受損客戶的依法維權來打破快遞業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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