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明確內貿集裝箱水路運輸商品汽車安全運輸要求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第19號
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有關規定,通過內貿集裝箱水路運輸、以閃點在38℃以下的易燃液體為燃料驅動的新出廠商品汽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一、車輛燃料箱中存有的燃料較少,且車內油量警示燈亮起。
二、車輛安裝的電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三、車輛在集裝箱內有效系固,避免運輸過程中發生位移。
其他車輛交付船舶運輸,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定。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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